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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政治

丹麦在1849年就建立了君主立宪的政治体制,亦是欧洲较为少见的由君主专政过渡至君主立宪而不经历任何流血事件的国家。在君主立宪体制下,君主的权力是象征性的。

丹麦议会为一院制,称为Folketing(共179席)。 179席中2席属格陵兰自治政府,2席属法罗群岛自治政府。议会的最大党提名首相人选,首相以及内阁大臣们负责政府行政部门的工作。议会一般每4年选举一次,但是首相有权宣布提前举行大选。

宪法

丹麦的宪法于1849年生效,从而确定了丹麦的民主形式。宪法规定了国民权利,即人权范围,诸如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等,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以防止国家政权对这些权利的践踏。

Butcher’s Lab, Re-Run, Flæsketorvet, København V, DK

丹麦政府:国会及政党

丹麦的政治体系为多党制,国会也是由多党议员组成。

丹麦政府常常由少数党联合执政,时常需要一个或多个其他党派的支持。这个特点决定了丹麦政治要在妥协中求大同存小异。自1918年以来,就没有任何单一政党能在国会取得绝对多数。

由于战后只有四个政党享有国会多数,因此政府法案大多需要执政党与在野党双方的谈判或妥协,故逐渐各政党的意识形态日渐相近,目前如两大政党丹麦社会民主党和丹麦自由党领导的不论是中左翼和中右翼联合政府,都会采取偏向中间派的路线。因此,丹麦议会往往比其他欧盟国家议会拥有更大的权力。宪法未授与司法机构对立法的违宪审查权,但法院则主张拥有该权,并获得政府其他部门的允许。由于丹麦没有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因此最高法院也处理与宪法相关的案件。

透明度和问责制反映在公众对于政治机构的高满意度,而丹麦也常被国际机构认为是世界上腐败程度最低的国家之一。

在许多议题上,各政党倾向选择合作,而丹麦的福利形式获得了议会广泛的支持。这确保政府将焦点放在公共部门的效率,以及移转权力给地方政府。

皇室

丹麦女王玛格丽特二世出生于1940年4月16日,在1972年1月14日成为丹麦女王。

Foto HASSE FERROLD: H.M.DRONNINGENS FØDSELSDAG 16/4 2013 Amalienborg Slot

根据《丹麦宪法》,丹麦君主作为国家元首,是行政权和立法权理论上的来源。但自从1901年开始采用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起,三权分立便开始实际运作。

丹麦现行宪法系1849年制定,法学家对它进行解释,以便适应今天的情况。理论上,君主仍有权拒绝给予法案御准(Royal assent)。在丹麦,议会通过的法案要成为法律,必须由君主签署,一位内阁大臣副署。君主还拥有挑选、免职首相的权力,但在现代,君主实际上并无选择权。随意免职首相将造成宪政危机。国王克里斯蒂安十世是最后一位出自本身意愿行使免职权的君王,他在1920年3月28日执行这项权力,引发1920年复活节危机。

皇室所有的权力称为皇室特权(Royal Prerogative),例如内阁大臣任命权、宣战权、媾和权等,现今系在君主同意下,由首相和内阁行使。新政府成立前,君主会召见各党派领袖,听取他们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君主将委托获得最多党派推举的党派领袖进行组阁谈判。

根据君主立宪制的原则,今日女王实质上是扮演礼仪性角色,议会民主制的惯例与三权分立的原则舆论限制了女王去执行权力。但女王仍持续行使三种权力:咨询权、建议权、告诫权。据此,首相与内阁皆会固定出席女王主持的国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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